一般參賽資格 ENG.

一般參賽資格:

1. 參賽單位必須擁有參賽項目所述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/服務的知識產權及/或合法權益。有關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/服務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發生知識產權的爭議,參賽單位必須披露,供籌辦機構考慮其參賽資格。

2. 參賽單位必須為香港註冊公司、機構或香港居民。

3. 參賽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/服務項目在創新、設計和研究發展方面的重要部分必須源自香港。參賽單位須展示香港資源為其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/服務帶來顯著增值,促使有關項目在目標市場取得成功。

4. 除涉及研發及/或學生的獎項類別/組別外,參賽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/服務項目必須已投入市場或已予使用。最佳資訊科技初創企業獎的參賽產品和服務項目,必須已投入市場最少三個月,才符合“已投入市場或已予使用”的資格準則。

5. 同一項目只可參加各獎項類別的其中一個獎項組別(以公司為本的最佳資訊科技初創企業獎除外)。任何項目如被發現報名參加多於一個獎項組別,將被取消資格(以公司為本的最佳資訊科技初創企業獎參賽項目所述的產品、方案或服務除外)。

6. 過往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金、銀、銅得獎項目的產品/服務,必須已作出重大修改或優化,或參加另一個獎項類別,方可再次參賽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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